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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幼儿教育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09-24 17:39:25访问次数:信息来源:政府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幼儿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幼儿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启东市教育局  二○○八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教育现代化县(市)的要求以及《中共启东市委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启发〔2006〕14号),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现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建设主要指标〉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区域教育现代化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幼儿教育发展新思路,大力推进省优质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发展健康、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幼儿教育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按照《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苏教基〔2004〕28号文件)、《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实施方案》和《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苏教基〔2007〕14号)的要求,确保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在园幼儿人数与4-6岁年龄组人口数之比)达90%以上,2008年12月底前,各镇乡所有幼儿园全部建成省标准幼儿园,2008年10月底前各镇乡至少建成一所省优质幼儿园,2009年10月底前,各镇乡60%以上的幼儿园建成省优质幼儿园。

三、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突出公益。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坚持幼儿教育的公益性质,促进幼教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各镇乡人民政府是创建幼儿教育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的义务。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创建幼儿教育现代化工作。

3、科学规划、优化布局。根据各镇乡地域范围、人口现状、发展趋势和原有幼儿园数量、规模、保教质量、区域位置等实际情况,制订全市及各镇乡幼儿园布局调整和创建省优质园规划。

4、规范运作、培优扶强。根据省定建设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并、兼并、新建等途径,对全市幼儿园进行规范整合,确保按期达标。对积极创建省优质幼儿园的,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5、分级分类、督查推进。要根据创建指标要求,分项目、分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加强考核督查,不断激发各镇乡、各部门、各幼儿园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工作重点

1、全力优化幼儿园布局。2008年6月20日前,各镇乡根据本镇乡地域范围、人口现状、发展趋势和原有幼儿园数量、规模、保教质量、区域位置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扶强汰劣,优化布局,制订镇乡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和省优质园创建规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市创建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镇乡要对照市规划要求,结合本镇乡实际,破解难题、化解矛盾,通过规范整合,切实做好幼儿园布局调整工作。

2、着力推进幼儿园达标创优工作。幼儿园创建工作由各镇乡具体组织实施。2008年12月底前,各镇乡所有幼儿园全部建成省标准幼儿园。省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实行一镇一策。即镇乡根据实际确定创建模式,既可以通过择优回购民办幼儿园或新建公办幼儿园的方式,完成省优质幼儿园创建任务;也可以鼓励有条件、有实力、办园基础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业主,根据全市和各镇乡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在各镇乡具体领导下,按照自主投入原则创建省优质幼儿园。2008年10月底前各镇乡至少建成一所省优质幼儿园,2009年10月底前,各镇乡确保60%以上的幼儿园建成省优质幼儿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幼儿教育现代化建设要求,切实承担起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责任。

3、切实增加幼儿教育投入。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市、镇乡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幼儿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市将根据各镇乡、幼儿园创建省优质幼儿园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4、不断提升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大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教职工准入制度,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全市各类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辞退不合格从业人员。普遍建立学历进修、园本培训和教育科研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积极鼓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人员到省优质幼儿园工作。每年公开招聘部分具备幼儿教师资格的普通大专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被教育部门新录用的公办小学教师确定工作单位后,原则上先到指定的幼儿园工作1-2年。建立幼儿教师工资和福利保障机制,公办幼儿教师与当地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全市推行幼儿园教职员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5、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突出幼儿教育的社会公益性质,端正幼儿园的办园方向。市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标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规范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注册和年审工作。在年审中,凡达不到省定办园标准、不依法办园的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给予降级降类等处理,直至取消办园资格,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加大对非法幼儿园的清理力度,妥善安置关停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和幼儿,切实保障合法幼儿园的权益,提高保育、教育质量,维护全市幼儿教育办园秩序的稳定,促进幼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强势推进。为切实推进我市幼儿教育现代化建设,市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安监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妇联、审计局、物价局、信访局、调解中心、公安局、法院、交通局、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和启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创建组织领导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强化组织,突出重点,专人负责,确保创建工作的有序推进。

2、通力合作,协调联动。创建幼儿教育现代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乡、各部门要把创建工作作为系统工程来抓,增强争先创优意识,切实搞好创建工作的衔接与协作。各镇乡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创建工作纳入本镇乡的年度工作重点,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创建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部门负责制,同时搞好分工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非法办园行为的整治力度,形成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创建工作,努力形成镇乡统一领导、职能机关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新局面。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镇乡、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宣传创建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教职员工积极投身到创建工作中来。各新闻单位要把创建中形成的具有创造性和可操作性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顶着不办、拖着不干、整改不力的现象进行公开曝光、跟踪报道。通过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式的宣传教育,营造浓烈的创建氛围,促进创建工作的全面开展。

4、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各镇乡是创建幼儿教育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创建幼儿教育现代化工作的业务指导主体,各幼儿园是创建幼儿教育现代化工作的实施主体,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幼儿教育现代化创建工作。市监察局、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对各镇乡履行教育现代化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把创建工作纳入对各镇乡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创建工作纳入对镇乡联校的学年度综合考核。

附件:1、建设公办省优质幼儿园的办法和政策。

      2、民办幼儿园创建省优质幼儿园的办法和政策。

附件1:

建设公办省优质幼儿园的办法和政策

一、创建办法

各镇乡根据本镇乡实际和民办幼儿园业主意愿,通过回购改建、扩建或择地新建等方式创建规模在三轨以上的公办省优质幼儿园。

二、办园模式

参照市直属幼儿园的现行管理模式,实行财政包干、自负盈亏、保本运行、适度扶持的办法。

三、配套政策

(一)教师队伍建设

1.镇乡回购的民办幼儿园,其原有的保教人员,人员性质不变。第一年由回购后建立的公办幼儿园聘用, 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参照市直属公办幼儿园同类性质人员的标准;第二年起幼儿园应逐步辞退不合格从业人员。

2.目前在中小学校工作、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学历的教师,原则上回公办幼儿园工作。

3.小学超编教师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到公办幼儿园工作。

4.每年公开招聘部分具备幼儿教师资格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公办幼儿教师队伍。

5.被教育部门新录用的公办小学教师确定工作单位后,原则上先到指定的幼儿园工作1-2年。

6.鼓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人员,到省优质幼儿园代课,代课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同小学代课教师。

7.2008-2009年、2010年取得学前教育大专学历的幼儿教师,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4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二)基础设施建设

创建确需土地的,由市优先调剂部分土地指标用于创建工作,不足部分由镇乡自主解决。

(三)奖励

镇乡按三轨(小班、中班、大班各一班,为一轨)规模择地新建并创建省优质幼儿园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三轨以上,每多一轨增加30万元奖励; 镇乡回购民办幼儿园改扩建的, 市财政给予每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附件2:

民办幼儿园创建省优质幼儿园的办法和政策

一、创建办法

根据全市和各镇乡幼儿园布局调整和省优质幼儿园创建规划,对照创建省优质幼儿园的标准,在镇乡的领导下,各幼儿园自筹资金,自主投入,按期完成创建任务。

二、扶持政策

(一)教师队伍建设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小学或直属幼儿园的公办教师接受组织委派,到指定幼儿园支教1-3年,其人员性质不变,编制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执行原工资标准,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按在岗教师标准发放,市财政给予每年1200元的奖励,同时享受所在幼儿园教师的同等福利待遇。幼儿园按照本园幼儿教师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派出学校。

2.被教育部门新录用的公办小学教师确定工作单位后,原则上先到指定的幼儿园工作1-2年,待遇同前款。

3.在省优质幼儿园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教师,幼儿园按照本园幼儿教师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另行补贴教师每人每月100元。

4.在省优质幼儿园工作的幼儿教师,2008-2009年、2010年取得学前教育大专学历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4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二)基础设施建设

创建确需土地的,由所在镇乡负责协调处理,符合征地条件的,市优先调剂部分土地指标用于创建工作。

(三)奖励

完成创建任务的镇乡按每轨5万元给予奖励。由镇乡根据创建情况,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省优质幼儿园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实施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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